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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对“不忠行为”的判定依据,过错方的日子“不好过!”

作者:Dave 385

婚姻是几乎每个人一生中都会经过的一个过程,有人说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”,也有人说“只有结了婚爱情才算修成正果”,然而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,近年来,随着女性的崛起和恋爱自由的价值观念影响,婚姻不再是一种束缚,离婚也变得越来越频繁。

18年婚姻法对“不忠行为”的判定依据,过错方的日子“不好过!”

纵观离婚的原因可谓是五花八门,然而主要原因,无外乎2种,一种是感情上的不合,另外一种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“不忠行为”。

那么可谓“不忠行为”,对于不忠行为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的呢?又是怎样处理的呢?

18年婚姻法对“不忠行为”的判定依据,过错方的日子“不好过!”

一般来说“不忠行为”总共有3种。 第一种是“同居”,指的就是有配偶的人,和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,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。第二种是“重婚”,简单的说就是一方有配偶,然而却故意隐瞒,和另外一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;或者自己明知一方有配偶,却仍然坚持和对方有上述行为的,都属于“重婚”,在农村比较常见的就是通过“重婚”而进行诈骗的情况,这个农民朋友要注意。 第三种就是“通奸”,指的是偶尔和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行为。

18年婚姻法对“不忠行为”的判定依据,过错方的日子“不好过!”

上面这3种情况都属于“不忠行为”,那么对不忠行为有哪些处罚呢?首选我觉得是心理上的处罚,因为这3种情况被发现了话,那么婚姻就受到了挑战,来自另外一方的压力,来自双方父母、亲戚、朋友的眼光,首先就会让有“不忠行为”的人很没面子。另外如果要离婚的话,那么过错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,在分割财产时被惩以少分财产的处罚,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。因此过错方的日子“不好过”!

上面就是18年关于“不忠行为”的判定依据和处理方式,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并打算离婚的话,没有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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